安徽著作权申请保护中关于免费使用的范围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深入理解,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会及时将自己的著作权给保护起来。那是不是说以后凡是著作权任何时候就不能使用了呢?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著作权也可以合理免费使用。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原创人的利益不被侵犯,那么只要是别人原创的东西就不能使用了吗?其实著作权有个合理使用范围,在此范围内使用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个人的私权利与公众利益。公众可以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共有九种。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个人的私权利与公众利益。
根据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公众可以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共有九种:
个人使用
个人使用指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注意首先是目的要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次所使用的作品一定是他人已经发表的。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情况大量体现在网上下载各种音频、视频和文字作品上。据说新的著作权法修改稿将会把个人使用局限在文字作品范围内,届时个人从网上下载免费电影将会成为违法行为,所以小伙伴们抓紧吧。
适当引用
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这种情况比较多见于学术论文,小桂子当年也没少引用,毕竟干巴巴的自己写好几万字挺累的。不过适当引用应当注意必须注明引用的出处,并且引用篇幅不宜过多,一般来说不能超过文章10%,也不能超过被引用文章的20%,同时不宜整段引用,不宜连续引用。
媒体特权
媒体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几大类。由于媒体涉及到信息在公众中的大范围传播,因此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允许免费使用作品:一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三是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注意第三条中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应由作者做出,如果是报纸或期刊自身声明不许转载是没有效力的。
教学科研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一条每年为我国节省了大量的科研和教学经费呢。
执行公务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不解释了,你懂的
馆藏复制
所谓五馆是指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上场所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付费。这回明白了为什么在博物馆、美术馆能看到辣么多复制展品了吧,一是为了保护真品,二是因为不侵权哦。
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注意一定要是双向免费,即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赈灾义演之类的活动虽然没有向演员支付报酬,但是向观众收费了,原则上还是需要经过歌曲著作权人允许的。
室外临摹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不需要著作权人允许,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但是不能妨碍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取得,例如,没用注明原作者的姓名或作品名称;或者有意无意错误标注原作品作者、作品名称;污蔑、歪曲原作品所表达的含义;篡改原作品,包括颜色、基本形态等。
少数盲文
为了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是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的,但是一定是中国作品,在国内发行,对于外国作品不适用的。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也是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的。一是因为这种翻译是一对一的机械翻译,缺乏独创性;而是为了照顾不健全人士的利益,丰富盲人的文化食粮吧。
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原创人的利益不被侵犯,那么只要是别人原创的东西就不能使用了吗?其实著作权有个合理使用范围,在此范围内使用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个人的私权利与公众利益。公众可以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共有九种。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个人的私权利与公众利益。
根据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公众可以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共有九种:
个人使用
个人使用指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注意首先是目的要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次所使用的作品一定是他人已经发表的。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情况大量体现在网上下载各种音频、视频和文字作品上。据说新的著作权法修改稿将会把个人使用局限在文字作品范围内,届时个人从网上下载免费电影将会成为违法行为,所以小伙伴们抓紧吧。
适当引用
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这种情况比较多见于学术论文,小桂子当年也没少引用,毕竟干巴巴的自己写好几万字挺累的。不过适当引用应当注意必须注明引用的出处,并且引用篇幅不宜过多,一般来说不能超过文章10%,也不能超过被引用文章的20%,同时不宜整段引用,不宜连续引用。
媒体特权
媒体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几大类。由于媒体涉及到信息在公众中的大范围传播,因此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允许免费使用作品:一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三是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注意第三条中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应由作者做出,如果是报纸或期刊自身声明不许转载是没有效力的。
教学科研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一条每年为我国节省了大量的科研和教学经费呢。
执行公务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不解释了,你懂的
馆藏复制
所谓五馆是指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上场所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付费。这回明白了为什么在博物馆、美术馆能看到辣么多复制展品了吧,一是为了保护真品,二是因为不侵权哦。
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注意一定要是双向免费,即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赈灾义演之类的活动虽然没有向演员支付报酬,但是向观众收费了,原则上还是需要经过歌曲著作权人允许的。
室外临摹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不需要著作权人允许,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但是不能妨碍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取得,例如,没用注明原作者的姓名或作品名称;或者有意无意错误标注原作品作者、作品名称;污蔑、歪曲原作品所表达的含义;篡改原作品,包括颜色、基本形态等。
少数盲文
为了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是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的,但是一定是中国作品,在国内发行,对于外国作品不适用的。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也是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的。一是因为这种翻译是一对一的机械翻译,缺乏独创性;而是为了照顾不健全人士的利益,丰富盲人的文化食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