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产品鉴定程序和鉴定范围
安徽省新产品是如何鉴定的?修订后的安徽省新产品鉴定范围有哪些变化?
安徽省新产品鉴定程序和形式
(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对具备鉴定条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鉴定组织单位审核结论,颁发统一制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四)对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级新产品确认申请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后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安徽省新产品鉴定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
(一)鉴定委员会职责:
1、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3、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其工作不受他人干预;
4、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5、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为保护竞争,维护技术创新成果开发者的利益,在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允许被鉴定单位不公开核心技术机密。
(二)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自企业及科研、大专院校和管理部门等单位,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其余人员应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应占三分之一左右。被鉴定单位原则上不参加鉴定委员会,由于专业限制确需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一,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鉴定组织单位人员一般不参加鉴定委员会。
安徽省新产品鉴定范围
企业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或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阶段,均可申请鉴定。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和政策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商业秘密,将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依照《人民管理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照《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若需了解更多信息内容请咨询13339105710(微信同号),我们会安排专业人员帮您解答。
安徽省新产品鉴定程序和形式
(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对具备鉴定条件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
(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鉴定组织单位审核结论,颁发统一制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四)对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级新产品确认申请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后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安徽省新产品鉴定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
(一)鉴定委员会职责:
1、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3、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其工作不受他人干预;
4、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5、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为保护竞争,维护技术创新成果开发者的利益,在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允许被鉴定单位不公开核心技术机密。
(二)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来自企业及科研、大专院校和管理部门等单位,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其余人员应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应占三分之一左右。被鉴定单位原则上不参加鉴定委员会,由于专业限制确需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一,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鉴定组织单位人员一般不参加鉴定委员会。
安徽省新产品鉴定范围
企业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或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阶段,均可申请鉴定。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和政策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二)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商业秘密,将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依照《人民管理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照《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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