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享受资金等补助政策,对企业来说更是一份很高的荣誉。除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很多地市也有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今天卧涛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下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认定条件及流程。
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在蚌埠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I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3项(含)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Ⅱ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
(1)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2016、2017年蚌埠市下达培育名单企业;
(3)2015年及以前年度蚌埠市下达培育名单企业,在培育后未发生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实的;
(4)到期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放弃重新认定,两年内不得申报入库。
注:是否入库培育,不影响直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初审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3.审查入库。市科技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入库。
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数据需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一致);
5.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主表及期间费用表(复印件);
6.其他:如主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成果、荣誉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安徽卧涛专业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0年高企代理经验,根据客户需求开创高企监理服务,从前期准备到后期维护前程协助企业做好高企申报及管理工作。
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在蚌埠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
3.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1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I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3项(含)以上授权或已正式受理进入审查阶段的Ⅱ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
(1)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2016、2017年蚌埠市下达培育名单企业;
(3)2015年及以前年度蚌埠市下达培育名单企业,在培育后未发生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实的;
(4)到期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放弃重新认定,两年内不得申报入库。
注:是否入库培育,不影响直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初审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3.审查入库。市科技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入库。
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蚌埠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数据需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一致);
5.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主表及期间费用表(复印件);
6.其他:如主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成果、荣誉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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