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201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5月13
一、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常年接受申请,地方集中审核和推荐,2019年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工作分两批进行:批的高企认定申报截止时间5月16日;第二批的高企认定截止时间7月25日。
批申报: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19年5月13日前,报高新区科技局(管委会1001室)。企业务必于5月13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和“省系统”。 填写2019年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基本信息,并提交。
第二批申报: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19年7月22日前,报高新区科技局(管委会1001室)。企业务必于7月22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和“省系统”。填写2019年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基本信息,并提交。
特别注意:凡注册在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须提供孵化器、众创空间出具的关于办公场所及实际运营的证明,否则不予推荐。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统一出具证明或为各企业单独出具。证明不放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孵化器、众创空间统一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
二、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
(五)申报材料。 “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打印,条形码完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企业申报材料:一是高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胶装,1正本2副本);二是预审核材料(县区、税务部门审查用)一式一份(胶装),主要为:高企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格式见附件4)。以上两个材料分开胶装。企业还需做好申报材料留存工作,以备好国家检查用。
装订要求: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胶装书脊(一式三份,1正本、2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纳税部门属于省税务直属局的要作出单独说明)。
(六)认真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操作常见问题(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办理程序(附件6)
“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常年接受申请,地方集中审核和推荐,2019年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工作分两批进行:批的高企认定申报截止时间5月16日;第二批的高企认定截止时间7月25日。
批申报: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19年5月13日前,报高新区科技局(管委会1001室)。企业务必于5月13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和“省系统”。 填写2019年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基本信息,并提交。
第二批申报:企业的纸质材料(胶装)于2019年7月22日前,报高新区科技局(管委会1001室)。企业务必于7月22日前将需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提交至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和“省系统”。填写2019年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基本信息,并提交。
特别注意:凡注册在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须提供孵化器、众创空间出具的关于办公场所及实际运营的证明,否则不予推荐。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统一出具证明或为各企业单独出具。证明不放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孵化器、众创空间统一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
二、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三)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
(五)申报材料。 “国家高企工作网”和“省系统”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打印,条形码完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企业申报材料:一是高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胶装,1正本2副本);二是预审核材料(县区、税务部门审查用)一式一份(胶装),主要为:高企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格式见附件4)。以上两个材料分开胶装。企业还需做好申报材料留存工作,以备好国家检查用。
装订要求: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胶装书脊(一式三份,1正本、2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纳税部门属于省税务直属局的要作出单独说明)。
(六)认真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操作常见问题(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办理程序(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