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快速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流程指南特种设备操作证 合肥特种
合肥快速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流程指南特种设备操作证
合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怎么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考试有什么要求,报名条件是什么一、安监部门证书培训与取证:
电工证(高压和低压)、焊工证、制冷证、登高证书培训取证及复审。报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彩照3张,学历证书复印件即可。复审材料与报名材料一样。
二、住建部门证书培训及取证:
建筑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类机械司机与安装拆卸工;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标准员)与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员ABC证)。
三、人社部门证书培训及取证:
电工、水电工、焊工、管道工、制冷、数控、模具、钳工等1000多个工种的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监部门证书培训及取证
举办叉车、行车、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焊接以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及取证。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 特种作业定义: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六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报名电话:13856090894
合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书怎么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考试有什么要求,报名条件是什么一、安监部门证书培训与取证:
电工证(高压和低压)、焊工证、制冷证、登高证书培训取证及复审。报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彩照3张,学历证书复印件即可。复审材料与报名材料一样。
二、住建部门证书培训及取证:
建筑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类机械司机与安装拆卸工;八大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标准员)与三类人员(安全管理员ABC证)。
三、人社部门证书培训及取证:
电工、水电工、焊工、管道工、制冷、数控、模具、钳工等1000多个工种的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质监部门证书培训及取证
举办叉车、行车、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焊接以及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及取证。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 特种作业定义: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六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报名电话:1385609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