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条件要求依据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条件要求主要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成果转化热线187 5515 0022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基本原则,界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流程及要求、其他服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575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3745 学科分类与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1
科技成果
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可以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等多种类
型。
[来源:《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2
科技成果转化
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活动。
[来源:《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3 3.3
科技成果转化委托方
科技成果的所有方或提出科技成果需求的一方。
注:委托方可以是科技成果使用方、所有方、完成者、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方。
3.4 3.4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个人。
4 基本原则
4.1 客观性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客观对待委托方委托事宜,保证科技成果的客观事实。
4.2 保密性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物,并对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和商议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透露、转让委托人的技术成果。
4.3 公平、公正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任何一方;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议价应当平等协商、诚实守信、优质优价。
5 一般要求
5.1 服务机构
5.1.1 服务机构应依法成立,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5.1.2 服务机构营业范围包含科技服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且具有对应的服务能力。
5.1.3 服务机构应具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5.1.4 服务机构应建立符合业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专家队伍。
5.1.5 服务机构可建立技术成果信息库、技术需求信息库、专家信息库等,并合理管理和组织利用。
5.1.6 服务机构应具有固定场所,具备满足运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工作环境。
5.2 服务人员
5.2.1 服务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5.2.2 服务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2.3 服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5.2.4 服务人员应掌握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适用技术信息,包括技术发展水平、国内外现状、转移转化条件等。
5.2.5 服务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成果转化转移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5.2.6 服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形式包括面授、研讨和实训等。
5.2.7 服务人员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机构中兼职,不应损害相关机构利益。
5.2.8 服务人员应具备服务意识,注重职业形象、遵守职业操守
5.3 专家要求
服务机构可根据委托业务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5.3.1 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认真严谨,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
5.3.2 对服务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现状。
5.3.3 具备完成服务的能力。
5.4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5.4.1 明确服务机构及其各部门、各岗位在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5.4.2 制定与本组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并形成规范性文件。
5.4.3 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服务考评制度及激励措施,并能有效组织实施。
5.4.4 对于培训服务的相关记录,应保存归档。
5.4.5 对成果收集、评估、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及其结果进行记录,并予以保存归档。
6 服务流程及要求
6.1 服务流程
包括信息获取、信息遴选、委托与受理、成果发布、成果对接、成果评价、成果交易、后续服务。服务机构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通用流程图(见附录 A)提供服务。
6.2 信息获取
6.2.1 面向成果方征集或成果方主动申请的待转化科技成果 ,提交并达成书面或口头委托协议。
6.2.2 信息获取应按照“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的原则,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成果信息。
6.2.3 成果信息应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明确的知识产权、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2.4 信息获取后按照行业进行分类筛选,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汇总至成果信息库。
6.3 信息遴选
6.3.1 信息遴选应按照“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的原则,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供需信息。
6.3.2 成果信息应具有一定的可转化性、明确的权利归属、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4 委托与受理
6.4.1 委托方提出委托要求。
6.4.2 在接受委托之前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所托事项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对所委托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确认,必要时对所托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6.4.3 委托方如实填写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
6.4.4 向委托方说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后续服务、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6.4.5 受理委托,进行相应记录。
6.4.6 不能接受委托,应向委托方说明理由,退还全部材料。
6.5 成果发布
6.5.1 宜通过成果实物展示、网上发布、成果展的形式,发布技术成果信息。
6.5.2 信息应及时更新,宜按照学科或专业属性进行分类,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第四版)进行分类。在不适用学科属性分类时,可采用其他区分方法。
6.5.3 信息发布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对发布的信息进行统计。
6.5.4 对未取得成果委托方授权、未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以及科技成果委托方不能出具与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成果信息,不予发布。
6.6 成果对接
6.6.1 应按照委托方要求,通过网络、现场、会议、书面的形式,对经信息匹配后的成果转化相关方
进行成果对接活动。
6.6.2 对初步完成成果对接的科技成果进行初步评价,对成果的创新性及权属进行初步评价。
6.6.3 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促成技术需求方和成果拥有方达成共识。
6.6.4 未完成初步成果对接的,应向委托说明,或再次进行转化服务或终止服务。
6.7 成果评价
6.7.1 应充分参照《科技成果评价规范》(DB34/T 3061-2017),组织科技成果评价会,对成果的技术指标、转化指标、风险指标进行评价。
6.7.2 经科技成果评价后,达到委托方的委托需求时,进入成果交易环节。
6.7.3 经科技成果评价后,未能完全满足委托方的委托需求时,应与委托方沟通、协商后,重新进行信息匹配、成果对接或终止服务。
6.7.4 科技成果评价会的会议材料、评价报告等材料应做好保密、备份、存档。
6.8 成果交易
6.8.1 与成果供需双方协商、沟通达成共识后,签订合同/协议;
6.8.2 按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导签定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明确成果受让方、成果拥有方、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6.8.3 合同签订后,服务机构应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备案。
6.9 后续服务
6.9.1 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收集服务评价,对于服务不全面或不及时、服务过程不规范、委托方投诉及其他委托方认为不合格的现象,应及时制定措施,改进服务。
6.9.2 对于技术需求方和成果拥有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矛盾,服务应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以规则程序为手段,以协议和文件约定为准则,公正合理的解除纠纷。
6.9.3 对未成功完成成果对接的委托需求,应继续保持跟踪服务,积极完成委托方需求。
6.10 其他要求
6.10.1 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服务机构可以合作完成委托方所托业务,参与合作的机构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方协商决定。
6.10.2 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7 其他服务及要求
7.1 成果交易活动
组织各类成果推介、洽谈、交易及关键技术招标会等活动,推进成果转化。
7.2 信息服务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平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成果需求信息和专家信息,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成果信息和成果交易服务。
7.3 成果(评价)评估
组织行业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性、市场化、经济和社会效益、风险等进行评价,根据需求出具评价(估)报告。
7.4 成果展示
展示已成功转化、正在转化或尚未转化的代表性成果。
7.5 咨询培训
面向成果转化转让方、受让方,提供与成果或需求登记、发布、成果对接相关的服务咨询和培训。
7.6 政策辅导
宣传各级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在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达成转化意向、且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协助其争取优惠政策。
7.7 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服务
其他服务包括:科技创业服务、技术市场分析、融资质押服务、专业技能讲座。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基本原则,界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流程及要求、其他服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575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3745 学科分类与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1
科技成果
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可以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等多种类
型。
[来源:《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2
科技成果转化
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活动。
[来源:《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3 3.3
科技成果转化委托方
科技成果的所有方或提出科技成果需求的一方。
注:委托方可以是科技成果使用方、所有方、完成者、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方。
3.4 3.4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方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个人。
4 基本原则
4.1 客观性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客观对待委托方委托事宜,保证科技成果的客观事实。
4.2 保密性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物,并对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和商议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透露、转让委托人的技术成果。
4.3 公平、公正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任何一方;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议价应当平等协商、诚实守信、优质优价。
5 一般要求
5.1 服务机构
5.1.1 服务机构应依法成立,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5.1.2 服务机构营业范围包含科技服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且具有对应的服务能力。
5.1.3 服务机构应具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5.1.4 服务机构应建立符合业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专家队伍。
5.1.5 服务机构可建立技术成果信息库、技术需求信息库、专家信息库等,并合理管理和组织利用。
5.1.6 服务机构应具有固定场所,具备满足运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工作环境。
5.2 服务人员
5.2.1 服务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5.2.2 服务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2.3 服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5.2.4 服务人员应掌握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适用技术信息,包括技术发展水平、国内外现状、转移转化条件等。
5.2.5 服务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成果转化转移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5.2.6 服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形式包括面授、研讨和实训等。
5.2.7 服务人员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务机构中兼职,不应损害相关机构利益。
5.2.8 服务人员应具备服务意识,注重职业形象、遵守职业操守
5.3 专家要求
服务机构可根据委托业务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5.3.1 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认真严谨,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
5.3.2 对服务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现状。
5.3.3 具备完成服务的能力。
5.4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5.4.1 明确服务机构及其各部门、各岗位在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5.4.2 制定与本组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并形成规范性文件。
5.4.3 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服务考评制度及激励措施,并能有效组织实施。
5.4.4 对于培训服务的相关记录,应保存归档。
5.4.5 对成果收集、评估、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及其结果进行记录,并予以保存归档。
6 服务流程及要求
6.1 服务流程
包括信息获取、信息遴选、委托与受理、成果发布、成果对接、成果评价、成果交易、后续服务。服务机构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通用流程图(见附录 A)提供服务。
6.2 信息获取
6.2.1 面向成果方征集或成果方主动申请的待转化科技成果 ,提交并达成书面或口头委托协议。
6.2.2 信息获取应按照“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的原则,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成果信息。
6.2.3 成果信息应具有一定的成熟度、明确的知识产权、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2.4 信息获取后按照行业进行分类筛选,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汇总至成果信息库。
6.3 信息遴选
6.3.1 信息遴选应按照“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的原则,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供需信息。
6.3.2 成果信息应具有一定的可转化性、明确的权利归属、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4 委托与受理
6.4.1 委托方提出委托要求。
6.4.2 在接受委托之前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所托事项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对所委托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确认,必要时对所托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6.4.3 委托方如实填写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
6.4.4 向委托方说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后续服务、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6.4.5 受理委托,进行相应记录。
6.4.6 不能接受委托,应向委托方说明理由,退还全部材料。
6.5 成果发布
6.5.1 宜通过成果实物展示、网上发布、成果展的形式,发布技术成果信息。
6.5.2 信息应及时更新,宜按照学科或专业属性进行分类,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第四版)进行分类。在不适用学科属性分类时,可采用其他区分方法。
6.5.3 信息发布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对发布的信息进行统计。
6.5.4 对未取得成果委托方授权、未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以及科技成果委托方不能出具与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成果信息,不予发布。
6.6 成果对接
6.6.1 应按照委托方要求,通过网络、现场、会议、书面的形式,对经信息匹配后的成果转化相关方
进行成果对接活动。
6.6.2 对初步完成成果对接的科技成果进行初步评价,对成果的创新性及权属进行初步评价。
6.6.3 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促成技术需求方和成果拥有方达成共识。
6.6.4 未完成初步成果对接的,应向委托说明,或再次进行转化服务或终止服务。
6.7 成果评价
6.7.1 应充分参照《科技成果评价规范》(DB34/T 3061-2017),组织科技成果评价会,对成果的技术指标、转化指标、风险指标进行评价。
6.7.2 经科技成果评价后,达到委托方的委托需求时,进入成果交易环节。
6.7.3 经科技成果评价后,未能完全满足委托方的委托需求时,应与委托方沟通、协商后,重新进行信息匹配、成果对接或终止服务。
6.7.4 科技成果评价会的会议材料、评价报告等材料应做好保密、备份、存档。
6.8 成果交易
6.8.1 与成果供需双方协商、沟通达成共识后,签订合同/协议;
6.8.2 按照《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指导签定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明确成果受让方、成果拥有方、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6.8.3 合同签订后,服务机构应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备案。
6.9 后续服务
6.9.1 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收集服务评价,对于服务不全面或不及时、服务过程不规范、委托方投诉及其他委托方认为不合格的现象,应及时制定措施,改进服务。
6.9.2 对于技术需求方和成果拥有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矛盾,服务应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以规则程序为手段,以协议和文件约定为准则,公正合理的解除纠纷。
6.9.3 对未成功完成成果对接的委托需求,应继续保持跟踪服务,积极完成委托方需求。
6.10 其他要求
6.10.1 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服务机构可以合作完成委托方所托业务,参与合作的机构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方协商决定。
6.10.2 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7 其他服务及要求
7.1 成果交易活动
组织各类成果推介、洽谈、交易及关键技术招标会等活动,推进成果转化。
7.2 信息服务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平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成果需求信息和专家信息,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成果信息和成果交易服务。
7.3 成果(评价)评估
组织行业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性、市场化、经济和社会效益、风险等进行评价,根据需求出具评价(估)报告。
7.4 成果展示
展示已成功转化、正在转化或尚未转化的代表性成果。
7.5 咨询培训
面向成果转化转让方、受让方,提供与成果或需求登记、发布、成果对接相关的服务咨询和培训。
7.6 政策辅导
宣传各级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在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达成转化意向、且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协助其争取优惠政策。
7.7 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服务
其他服务包括:科技创业服务、技术市场分析、融资质押服务、专业技能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