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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流程时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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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呢?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申报条件又有哪些?小编带大家看看相关申报内容,如果有想要申报的企业朋友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9855108681(v同)
一、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一)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财建〔2021〕2号文件要求,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础条件。从工信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择优选定(以下简称重点“小巨人”企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
2.专业化程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70%以上。
3.产业导向。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重点产业领域;或主导产品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际国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
4.其他方面。还应同时满足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要求。创新能力方面,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以上,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之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自建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以上。经营管理方面,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成长性方面,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作为此次批申报条件);或有上市计划(已递交申请书或已进入辅导期)。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属于工信部或省经信厅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上市辅导等融资服务,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制造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应用及工业设计等服务。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发展。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进工业“四基”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重点产业领域“补短板”和“锻长板”;二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并通过工业设计促进提品质和创品牌。四是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加强国际合作等,进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三是与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支撑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二)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供服务。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其中,对于重点“小巨人”企业,应提供“点对点”服务。
奖补资金的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小巨人”企业所获奖补资金,由企业围绕“专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使用;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所获奖补资金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工作经费等。
三、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流程
(一)市州组织申报。按照“省级统筹、市州组织、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市州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市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展申报,按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核。在申报过程中,市州经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编制《XX市州批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含推荐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模板见附件)并组织填报相关表格。按程序联合上报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企业和平台还应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资金按财建〔2021〕2号文规定的用途使用,并细化具体使用方向。
(二)省级评审上报。根据市州推荐上报的情况,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合规性审核,确定上报国家两部门名单,并编制我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联合上报两部门。
(三)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根据两部门反馈的合规性审核意见,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修改完善工作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送两部门审批,确定拟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四)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省的资金,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两部门后续有关要求,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奖补资金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避免简单分配。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文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四、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时间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由市州编制的工作实施方案、推荐的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等;
2.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填写的相关表格、佐证资料、及企业承诺书等。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封面加盖市州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二)批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于2021年3月5日前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第二批、第三批相关材料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2年7月2日前报送。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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