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
大家好,小编整理了2023年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想要申报的朋友们一定不要错过了,看完您如果有不明白或是想要代理申报的,可以直接致电小编咨询!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8714818797(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在二报告中提出的“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学科技园能力建设,推动新形势下我省大学科技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让更多高校科技成果在安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区〔2019〕116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安徽实际,研究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二报告中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的指示精神需要。省级大学科技园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放创新生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的需要。目前我省仅有2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目前还尚未出台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在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上处于制度空白。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标准,制定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将与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有效衔接,促进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安徽省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
三、文件起草情况
在充分学习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参考兄弟省份关于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书面征求省教育厅、各市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高校等29家单位意见和建议,共收到6个部门21条意见,扣除相同意见后,采纳了11条意见。《办法》经修改完善后,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工作目标
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原则上采取常态化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推荐。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1条。章“总则”:制定依据及目的。第二章“功能定 位”:阐明安徽省大学科技园的定义、功能。第三章“认定条件”:明确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需要的条件。第四章“申报与管理”:明确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指导单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和安徽省教育厅,规范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命名、变更、撤销的流程,明确认定相关材料与违规相关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认定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与有效期限。
六、创新举措
一是与国家层面制度匹配衔接。《办法》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相关管理文件,对照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制度的衔接、匹配,有利于下一步省级大学科技园创建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是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同时明确了申报材料的相关具体要求,更具有实操性。
三是针对落后地区降低条件。《办法》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创建的大学科技园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适当降低了认定门槛和标准,有利于促进全省大学科技园的均衡发展。
四是采取常态化受理的方式。《办法》通过这一方式,就能使省级大学科技园成熟一批发展一批,为申报主体节省了时间。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省科技厅将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会同省教育厅开展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经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按规定时间享受国家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常态化开展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大学科技园,将做好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8714818797(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软件著作权代理(不过包退)、科技成果评价、各类标准化(参编)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在二报告中提出的“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学科技园能力建设,推动新形势下我省大学科技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让更多高校科技成果在安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区〔2019〕116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安徽实际,研究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二报告中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的指示精神需要。省级大学科技园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放创新生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进一步规范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的需要。目前我省仅有2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目前还尚未出台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在省级大学科技园管理上处于制度空白。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标准,制定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将与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有效衔接,促进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运营、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安徽省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
三、文件起草情况
在充分学习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参考兄弟省份关于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科技厅起草了《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书面征求省教育厅、各市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高校等29家单位意见和建议,共收到6个部门21条意见,扣除相同意见后,采纳了11条意见。《办法》经修改完善后,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工作目标
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原则上采取常态化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推荐。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1条。章“总则”:制定依据及目的。第二章“功能定 位”:阐明安徽省大学科技园的定义、功能。第三章“认定条件”:明确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需要的条件。第四章“申报与管理”:明确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指导单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和安徽省教育厅,规范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命名、变更、撤销的流程,明确认定相关材料与违规相关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认定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与有效期限。
六、创新举措
一是与国家层面制度匹配衔接。《办法》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相关管理文件,对照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制度的衔接、匹配,有利于下一步省级大学科技园创建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是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同时明确了申报材料的相关具体要求,更具有实操性。
三是针对落后地区降低条件。《办法》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创建的大学科技园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适当降低了认定门槛和标准,有利于促进全省大学科技园的均衡发展。
四是采取常态化受理的方式。《办法》通过这一方式,就能使省级大学科技园成熟一批发展一批,为申报主体节省了时间。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省科技厅将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会同省教育厅开展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经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按规定时间享受国家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常态化开展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大学科技园,将做好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应知尽知,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