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时代整治不良“校园”骗子
目前,活跃在校园之间的网络贷款平台较为复杂,主要包括P2P平台、小额贷款平台和平台等;由于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准入门槛、风险控制和行为治理上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校园内的网络贷款平台也呈“良莠不齐”的态势。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不同的校园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在整顿“”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既不能对“”平台一棒打死,也不能任由违反违规平台侵害学生权益,扰乱校园秩序。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P2P平台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的网络借贷平台。依照这一规定,平台应为纯粹的信息中介,也就是说,P2P平台定 位为纯粹的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只能从事交易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的功能。然而,国内已经建立的 P2P 借贷平台,相当一部分登记为投资咨询公司和网络电商,并不能准确说明这一类平台的性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中介的存在,旨在纯信息纯线上的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是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体现着普惠金融的特质,其本质上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非信用公司。也就是说,P2P平台只能通过匹配借款方和贷款方的信息,由双方自行实施借贷合同,P2P平台不得介入到具体的借贷业务之中,不承担贷款追缴的义务,不得承诺收益利息等;P2P平台仅仅承担一定的信息审核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发展历史和我国金融生态的原因,这一定义屡屡遭到违反。2007年,中国家纯线上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平台只做线上的交易撮合,承袭了国外的纯信用无担保的运营模式。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刚性兑付和担保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纯信用的模式在推广中受到了重重阻碍。因此,部分国内的P2P平台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纷纷开辟了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方式、切割传统纯信用平台的业务,将风险剥离到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P2P 网络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民间融资生态圈里异化,出现了偏离于普惠金融和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这一P2P本质,逐步脱离了P2P作为纯信用平台的定 位。因而,我国P2P平台的风险及其规制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P2P平台经历了2013年的“野蛮生长”后,高风险的恶果也逐步显现,特别是2015年发生的“E租宝”和“中晋系”P2P平台“跑路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目前,P2P平台存在泛理财化趋势,以理财产品形式出现的P2P融资金额占P2P融资总金额的比例超过30%,这些都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活跃在校园间的P2P平台,有相当一部分平台实质上地介入了借贷活动本身,成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多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针对P2P平台此类违规活动,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顿中应予以及时纠正和规范。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根据目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平台的设立采取注册制,无需经过审批,各类P2P平台“鱼龙混杂”,在校生在选择P2P平台时一定要注意识别风险。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P2P平台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的网络借贷平台。依照这一规定,平台应为纯粹的信息中介,也就是说,P2P平台定 位为纯粹的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只能从事交易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的功能。然而,国内已经建立的 P2P 借贷平台,相当一部分登记为投资咨询公司和网络电商,并不能准确说明这一类平台的性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中介的存在,旨在纯信息纯线上的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是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体现着普惠金融的特质,其本质上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非信用公司。也就是说,P2P平台只能通过匹配借款方和贷款方的信息,由双方自行实施借贷合同,P2P平台不得介入到具体的借贷业务之中,不承担贷款追缴的义务,不得承诺收益利息等;P2P平台仅仅承担一定的信息审核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发展历史和我国金融生态的原因,这一定义屡屡遭到违反。2007年,中国家纯线上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平台只做线上的交易撮合,承袭了国外的纯信用无担保的运营模式。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刚性兑付和担保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纯信用的模式在推广中受到了重重阻碍。因此,部分国内的P2P平台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纷纷开辟了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方式、切割传统纯信用平台的业务,将风险剥离到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P2P 网络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民间融资生态圈里异化,出现了偏离于普惠金融和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这一P2P本质,逐步脱离了P2P作为纯信用平台的定 位。因而,我国P2P平台的风险及其规制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P2P平台经历了2013年的“野蛮生长”后,高风险的恶果也逐步显现,特别是2015年发生的“E租宝”和“中晋系”P2P平台“跑路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目前,P2P平台存在泛理财化趋势,以理财产品形式出现的P2P融资金额占P2P融资总金额的比例超过30%,这些都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活跃在校园间的P2P平台,有相当一部分平台实质上地介入了借贷活动本身,成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多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针对P2P平台此类违规活动,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顿中应予以及时纠正和规范。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根据目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平台的设立采取注册制,无需经过审批,各类P2P平台“鱼龙混杂”,在校生在选择P2P平台时一定要注意识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