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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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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 庐阳 > 逍遥津
  供养亲属是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生前需要其赡养、抚养、扶养的亲属。
  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供养的条件
  (一)、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被供养资格的确定主体
  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被供养资格确定时间点
  职工因工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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