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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得来的房子什么时候归你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海口
案例:您好,我和我的丈夫为了结婚于2008年出资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该房子登记在我丈夫哥哥名下。为了防止日后产生争议,2010年,哥哥出具证明书证明此房子是我们夫妻出资购买,登记在哥哥的名下,房屋所有权应当归我们夫妻二人所有。2017年3月,哥哥因做生意失败,急需资金还借款,便通过中介想把我们的房子卖了。我和丈夫非常生气,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我们,法院终也将房屋判给了我们。请问,现在我们是否 可以理解为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归我和丈夫所有了呢?

解答: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从发条内容中可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须通过在房产登记部门登记,即可以直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中,您和您的丈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争议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为您和您的丈夫,法院终也支持了您的诉讼请求。因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您和您的丈夫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由于房屋的所有权还登记在你哥哥名下,如果你们没有及时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话,您哥哥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的,您即使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你们的权利,你们应当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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