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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享受的特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海口
《劳动法》第58-63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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