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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子女归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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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郑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儿一女,后来郑某发现陈某是重婚,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她与陈某的婚姻无效,那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解答:
    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除了财产问题以外,对于 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而明确这类子女的地位,对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第12 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该累及子女。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人事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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