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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经营私营企业欠的款妻子有义务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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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欠款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欠款在什么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即使以个人名义举债的,也应算作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存在两种例外情况:(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且夫妻另一方对此能够证明;(2)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于这两种情形,均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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