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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时保证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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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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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和乾某是朋友,他因为做生意需要一笔钱,便向我借款35万元,约定两年之后偿还。为了以防万一,我提出让他提供保证人。他便让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邹某做他的保证人。因为我们当时都相信,以乾某的能力,他很快就能还上的,也就没有专门签署保证合同,邹某只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签上了字。同时,也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可是,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乾某却不能偿还,于是我就要求邹某还款。而邹某却以乾某还有厂房等资产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那么,我可以要求邹某承担连带责任吗?
 
解答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你们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但是邹某却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的,那么他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按照《担保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些规定是基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的。既然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就是默认邹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乾某不偿还借款的时候,您可以要求邹某连带责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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