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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签字未说明保证人身份的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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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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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在借条上签名的身份主要有: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身份不同,性质就不同,承担的责任也有很大的区别。《高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他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有表明签字者是以保证人的身份进行签名的,或者在签名时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或者有其他事实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才能让其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一旦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保证人将要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因此,这一民事行为必须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只有有证据能能够证明签字者明知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并自愿签字的,才需要让其他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只是作为见证具有借贷关系事实的见证人而签名的,是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否则就违背民事行为自愿和公平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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