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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权即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找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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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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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形,我们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其实现顺序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物权法》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既有人保又有物的担保,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时,要区分物的担保的提供者,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务;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物保与人保不区分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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