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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
海口

案例:
刘某在某次交通事故中获赔人身伤亡保险金20万元,但在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之时,王某就找上门要求刘某偿还之前所欠的20万元的借款。请问,现在刘某想把该人身伤亡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王某或者为之前的借款设定担保可以吗?
 
律师解答: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并且人身伤亡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如果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都有可能致使受害第三者丧失交强险请求权,违背了设立交强险的初目的,因此,当事人可以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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