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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权人行为可能导致质押财产毁损出质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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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据此可知,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因为保管不当行为可能导致质押物毁损或者灭失,出质人在发现之后,为了避免质权人对质物造成的损害,其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的财产交给提存机构提存,也可以提前偿还债务,从而使质权人返还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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