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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被起诉时保证人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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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的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款也明确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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