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载车辆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应如何处罚
为了更有效地制止严重超载现象,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4款对超载车辆所属的运输单位的负责人规定了处罚。实践中造成超载的原因有很多,其中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员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强行或者变相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运输单位有第9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超载行为的,经处罚其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后,其运输单位的车辆驾驶人员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此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