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拿不出他人借款的凭起诉时会被怀疑为虚假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人民法院审理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债权凭证是纠纷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法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同时,由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往往会虚构事实制作假的凭证,如果在法院上经过查证,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法官也应当对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而进行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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