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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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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
海口
问题:
林某原来是某公司的员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某日,林某在工作途中发生车祸。经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8级。林某所在公司在林某出事的那段时间经营状况恶化,股东决定将公司注销。在公司清算期间,股东没有通知林某去申报债权。试问,公司注销后,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解答: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致残,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疑。公司未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事故所受经济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在此种情况下,职工对注销公司的股东是否享有请求权呢?对此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其一,如果公司的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过程中,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依法进行了清算,则其股东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由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其二,如果公司的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即注销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则股东应在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剩余财产的具体数额,则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三,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对债权人的债权与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四,如果公司的股东承诺时公司的出资不足,或者有瑕疵,则公司的股东应在不足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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