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在单位因厮打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进行工伤认定应满足3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要注意的是,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反情形”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当然不能作为此处禁止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中的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履行工作职责与意外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上应尽的义务行为。如果职工在履行自己职务义务的过程中,因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害,便符合该条例第14条第13项规定的致害原因条件。更多法律知识关注黑探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