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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起贷款买的房子房贷还没有还清的以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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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和丈夫林某婚后育有一子,经过多年的共同奋斗,2016年在市中心分期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之后林某就到其他城市打拼,因儿子上学问题,许某和孩子没有跟随他去外地。由于长时间两地分居,导致感情越来越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准备协议离婚。那么,婚后共同买的房子,还有40万元房贷没有还清,应该由谁来还?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需注意的是,二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许某和林某之间是否另有约定,也不管他们之间有什么约定,但这种约定只能对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并没有约束力。假设二人离婚后,该房屋由林某所得,如果他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许某追偿。当然,许某代替林某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可以向林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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