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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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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负伤后,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或者职业病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地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书或者职业病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制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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