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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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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8条至12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各类企业事业的单位职工失业后,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本人就可以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经期间,还可以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组织或认可的职业培训,以及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基金中有专门支出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以及税收,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4)除此之外,考虑到女性失业人员负担加重,有的地方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4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6)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的,本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除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上述待遇,两者并不冲突。这些都是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失业人员可以依法领取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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