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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费由职工自理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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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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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进一步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该条例第7条和第12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而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虽然企业与职工约定了由职工个人负担保险费用,但该约定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若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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