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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掉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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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产物,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2)对日常生活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若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擅自和他人作出决定的,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而所谓的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百零六条只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见,善意取得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只有当满足这些条件后,才会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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