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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随便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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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统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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