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

点击搜索

发布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海口
依据《劳动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又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将上述两种情况叠加,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患病并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但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禁止依据第39条接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行驶解除权,而不受劳动者患病尚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条件限制。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超过试用期,则企业就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此时劳动者还处在医疗期就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只有符合《劳动法》第26条所规定的情形或者成就《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法定情形,采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形式,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还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查看更多海口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358125)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