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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不给劳动者上保险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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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由于他没有仔细浏览合同内容,事后他才发现合同包含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的条款。那么劳动合同中不给劳动者缴纳保险的条例是否有效?
解答:依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是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无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任何的协商和约定都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原则,否则便丧失履行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尽管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是由于违反“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归于无效。因此,尽管劳动者在该合同上签字,这个约定也是无效的,但其余条款如果合法律的规定依然有效。对于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应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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