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反悔的协议还算
问题:
我和杨某婚后育有一女,此后我们就开始长达五年的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容易淡漠,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19年7月,我们就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了离婚协议,可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杨某反悔了,认为之前离婚协议中约定给我的生活补助费过高。我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杨某履行先前的离婚协议。我想咨询一下,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解答:
您和杨某之间的离婚协议,实际上是一份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从你们双方签字时生效,而是以离婚事实的发生为生效条件,即财产分割是离婚的附加协议内容,没有离婚事实的产生就不会有后续的财产分割。对此,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已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你们并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也没有获取人民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杨某有反悔的权利。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认定你们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您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