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非要购买已经抵押的机器出了问题说负责
案例:由于我所在的工厂效益不好,只能通过变卖一些机器设备缩小规模来求的生存。甲工厂听说消息后,主动找到我们称想购买一台机器。经过挑选。甲工厂看上了2号织布机。但不巧的是,该台机器以为他人提供了担保,所以我们建议他可以挑选一台比这个更好的机器,而我们只收取这款机器的价钱。但是,甲工厂执意要,买这台机器。双方后来签了买卖合同,现在有人对这台机器主张权利,而甲工厂以我们未尽到权利担保义务为由将责任推给我们,我们是否还负有权利担保义务?
解答:一般情况下,在了解货物情况方面,买受人没有出卖人清楚,有时出卖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而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劣势的买受人的利益,《合同法》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负有这样的义务。该法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可知,甲工厂在购买2型号织布机时,您们工厂已经明确告诉他们该机器存在担保,而甲工厂执意购买,因此根据《合同法》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工厂就不负有权利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