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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之后一方是否还能要回子女的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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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该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1)向法院起诉,在具备法定的情形时,法院是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2)与离婚的另一方进行协商,从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对于起诉变更抚养权的,其重要的支撑依据就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体、经济或其他因素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才,不宜再继续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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