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承租者搬走吗
《物权法》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可见,抵押权与租赁关系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方式分为3种:(1)租赁关系成立在前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2)租赁关系成立在后,若抵押已经登记过,租赁关系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优于租赁关系;(3)租赁关系成立后,抵押权未登记,租赁关系仍然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如果租户正居住在房屋内,后成立的抵押权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都应该首先考虑租户的利益。另一方面提高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可以起到督促抵押人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作用,从而规范设立抵押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