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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应该怎么办

区域:
海口 > 龙华 > 金贸
类别:
法律援助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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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由此可知,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确定:(1)首先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2)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进行补充,此时双方就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3)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此时,借款人应该根据借款的期限来决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即如果借期不满1年的,就应该在返还借款时一起支付借款利息;如果借期在1年以上的,则需要每满1年支付一次利息,剩余的期限若不满1年,则就在返还借款时一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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