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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有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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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小峰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后,和同学打群架,失手导致一名同学死亡。之后,小峰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刑罚。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有何特殊性?
解答: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即高适用无期徒刑,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低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元。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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