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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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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接受即接受继承,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但是,放弃继承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故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替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放弃继承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其代理行为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该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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