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该拿什么材料去申报债权
咨询:您好,我是一家轴承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我们公司和当地的机械制造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去年在给机械厂提供了轴承之后,机械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货款,直至今年年初,该机械厂突然破产。破产之后,清算组进入该机械厂,清算组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权人去申报债权。请问,我应该拿着什么材料去申报债权?机械公司并没有给我们公司写欠条,我们只有一份双方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会影响我们公司的权利吗?
解答:《公司法》百八十五条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首先需要满足时间条件,即收到通知书的应该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申报,没有收到通知书的应该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进行申报,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段的申报是不会被采纳的。其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该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清算组说明欠款事项,如果没有证明材料同样也不会被采纳。根据您的描述,您是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您需要在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进行申报,拿着您所有的证明材料,具体能否被采纳还需要看清算组那边的标准
解答:《公司法》百八十五条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首先需要满足时间条件,即收到通知书的应该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申报,没有收到通知书的应该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进行申报,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段的申报是不会被采纳的。其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该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清算组说明欠款事项,如果没有证明材料同样也不会被采纳。根据您的描述,您是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您需要在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进行申报,拿着您所有的证明材料,具体能否被采纳还需要看清算组那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