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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注册影视公司 给予支持返税制度 提供园区地址

区域:
海口 > 龙华 > 滨海
类别:
公司注册
地址:
龙华区国贸路嘉陵国际大厦21楼2101
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影视企业”是指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影视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员7 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在海口地区因实际消费支出,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与搭景有关的材料费、劳务费等所取得的本市企业自开或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且内容真实。

    第五条 支持影视企业落户。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100%奖励。在此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一)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 万元;

    (二)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三)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5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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