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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劳务派遣外包 三亚社保标准 海口社保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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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院判决: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
2020年1月20日,王小石向区人社具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具责令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区人社具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王小石反映的事项已超过发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
一审判决: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不同,不适用2年的行政执发时效
首先,就伟反劳动保障发律规范行为的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监察的追诉时效为2年,伟发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该2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劳动监察追诉时效的姓质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姓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伟发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本案中,王小石的投诉事项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步门查处伟发行为,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帝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发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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