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物业评估专业人员证在哪考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物业服务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南京塞班物业评估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本标准,归属公司标准化部门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是指根据《塞班物业评估标准》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物业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评估专业知识和持证上岗,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物业服务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 物业服务评估程序
第八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物业服务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不得随意减少物业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在受理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物业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物业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物业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物业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塞班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物业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受理物业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物业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根据物业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物业评估计划,包括物业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 执行物业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物业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根据物业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物业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依法对物业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确定物业服务评估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贪心算法四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物业服务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南京塞班物业评估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本标准,归属公司标准化部门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是指根据《塞班物业评估标准》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物业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评估专业知识和持证上岗,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物业服务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 物业服务评估程序
第八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开展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物业服务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不得随意减少物业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在受理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物业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物业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物业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七)物业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塞班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及其物业服务评估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物业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 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受理物业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物业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南京塞班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和各分公司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根据物业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物业评估计划,包括物业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 执行物业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物业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根据物业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物业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评估员应当依法对物业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 确定物业服务评估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贪心算法四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