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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入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惠州市人民《印发〈惠州市城镇入户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惠府〔2005〕1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衔接与适用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当日)起,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市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镇入户准入实施意见。

   二、核准权限与程序

  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门按权限审核办理,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三、各类表格的使用

  统一使用市公安局按《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规定印制的有关表格,需由相关部门审核提供的表格,由相关部门与市公安局统一制定规范格式。

   四、出生登记

   (一)登记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非农业入户,按新生、历年出生申报入户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入户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入户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的《入户簿》;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入户所在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五、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条件及审核材料

   (一)收养小孩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入户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已入户的提供《入户簿》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准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法规、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提供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提供省、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入户,提供市、区军队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入户簿的地址页;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学生入学、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准入条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入户的,可申请入户(集体户);

  (2)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入户迁到院校、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2.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入户迁移证》。

   (2)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入户迁移证》;

  [2]《毕业证》或所在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3]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入户簿的地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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