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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软件卖的是服务,我从不低价卖,但也不会胡乱喊价,买过软件的都知道,经常买软件的有什么不懂问题都找我,尤其微商新手,买一个软件基本不会用,教程也看不懂,我都是视频手把手教会为止,一些也能解决,经常碰到一些新客户,他们的疑难问题找他们上家,上家不耐烦就不理人了。选择我,尤其是微商新手,等于在微商道路上选择了一个微商问题库。不仅是买一个软件这么简单。
我卖软件价格不低价卖,也不乱喊价,价格适中,那些贪图便宜的人,就不要想有好服务了,几个客户亲自和我说,他们原来的上家,问问题一句不回,几天都不回,买东西马上回,其实这个不能怨这个上家,因为他卖你的便宜,就赚你一点钱,你还有那么多要求,那么多问题,并不是说不能问问题,我的客户的问题我都会回答,而且回答及时,但请各位理解,不要往死里还价,还价就等于给售后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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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瓴资本:中国PE机构为实体经济韧性注入创新发展新动能】近日,高瓴资本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作为实体经济的血脉,其天职就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而其中,中国PE机构的发展正当其时,在进一步优化整体市场资源配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战略实施等领域,不断提供原生动能、创新动能和稳定动能,成为增强中国经济韧性和提升资本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中证网) 市场消息:欧佩克会议因石油供应配额的争端而存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记载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饰公司先后支付26笔,金额共计24.43万元;该装饰公司收到后,将上述连同账户上已有的分8笔、共24.45万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中的24.44万元,分8笔转至其配偶吴某;吴某收到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8万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综合部经办人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24.43万元,其中5.85万元为检查组进场前自查反映,18.58万元为监管检查发现
这些的用于归还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2017年业务人员垫付的车险手续及向临聘人员支付工资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经理李小莉,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编制或记载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
依据《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对李小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809号城市铭人1幢15-1和15-6 主要负责人:李小莉 当事人:李小莉 号:51022919710907****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巷子**** 依据《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永川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记载虚假资料
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饰公司先后支付26笔,金额共计244326.3元;该装饰公司收到后,将上述连同账户上已有的分8笔、共244495.2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中的244424.9元,分8笔转至其配偶吴某;吴某收到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799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综合部经办人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244326.3元,其中58483.4元为检查组进场前自查反映,185842.9元为监管检查发现
这些的用于归还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2017年业务人员垫付的车险手续及向临聘人员支付工资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经理李小莉,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编制或记载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在案件移送处罚前积极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且金额在25万元以下,具有《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保险法》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
依据《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李小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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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软件价格不低价卖,也不乱喊价,价格适中,那些贪图便宜的人,就不要想有好服务了,几个客户亲自和我说,他们原来的上家,问问题一句不回,几天都不回,买东西马上回,其实这个不能怨这个上家,因为他卖你的便宜,就赚你一点钱,你还有那么多要求,那么多问题,并不是说不能问问题,我的客户的问题我都会回答,而且回答及时,但请各位理解,不要往死里还价,还价就等于给售后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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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瓴资本:中国PE机构为实体经济韧性注入创新发展新动能】近日,高瓴资本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作为实体经济的血脉,其天职就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而其中,中国PE机构的发展正当其时,在进一步优化整体市场资源配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战略实施等领域,不断提供原生动能、创新动能和稳定动能,成为增强中国经济韧性和提升资本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中证网) 市场消息:欧佩克会议因石油供应配额的争端而存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记载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饰公司先后支付26笔,金额共计24.43万元;该装饰公司收到后,将上述连同账户上已有的分8笔、共24.45万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中的24.44万元,分8笔转至其配偶吴某;吴某收到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8万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综合部经办人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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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
依据《保险法》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对李小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百六十条至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809号城市铭人1幢15-1和15-6 主要负责人:李小莉 当事人:李小莉 号:51022919710907****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巷子**** 依据《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永川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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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记载虚假资料
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饰公司先后支付26笔,金额共计244326.3元;该装饰公司收到后,将上述连同账户上已有的分8笔、共244495.2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中的244424.9元,分8笔转至其配偶吴某;吴某收到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799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综合部经办人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244326.3元,其中58483.4元为检查组进场前自查反映,185842.9元为监管检查发现
这些的用于归还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2017年业务人员垫付的车险手续及向临聘人员支付工资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经理李小莉,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编制或记载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鉴于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在案件移送处罚前积极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且金额在25万元以下,具有《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保险法》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
依据《保险法》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李小莉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