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你身边法在法在
女儿失踪死亡
尸检结果显示非自己亲生
绝望+绝望=更绝望
事情是这样的 ☟
去年6月30日,10岁的小雨从住处走失。
当地立即组织警力在小女孩家附近及可能去的地方进行地毯式搜索,同时,很多群众也一起帮忙寻找,自发地在社交媒体上发起寻找小雨的帖子,但孩子一直没有下落。
去年10月30日,警方在一条下水道内发现了孩子的尸体。
经鉴定,确认该尸体就是失踪女孩小雨,而她的生物学父母竟是程某及其现任丈夫汪某,与刘某不存在血缘关系。
前妻对自己不忠
小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
刘某还会忍吗?当然不
一怒之下将程某告上法院
要求其赔偿自己这些年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前妻程某认为,农村里有相好的人不止自己一个
刘某常年不在家,家中的事务全部由自己一人料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不是汪某时常过来帮忙,不知道自己当初还能不能撑下去。
法院后酌定由程某赔偿刘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万元。
分析律师:杨红
●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毕业于法学系,成长于警察世家
●浙江省妇联专家讲师团特邀讲师
●杭州市律协家事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企业事务
对刘某而言,这是双重打击,先因意外失去爱女,又从警方的司法鉴定结果中获知自己并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这样的结果换谁也是无法承受之痛。
程某已经再婚,但在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以刘某常年不在家,家中的事务全部由自己一人料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不是汪某时常过来帮忙,不知道自己当初还能不能撑下去为由认为自己与汪某发生婚外情并生下女儿的事实情有可原,但显然进行的辩解是不合法的,也有违社会公德。
由于程某隐瞒事实,使刘某一直误以为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程某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确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程某的行为对刘某的身份权利造成侵害,使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侵害亲权的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主要表现在刘某已支付的抚养费及刘某遭受巨大的耻辱和极大的精神损害两方面。
关于抚养费,根据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抚养费是从孩子出生到两人离婚这一段时间刘某做为无过错一方所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如何返还?由法院自由裁量,刘某与程某离婚之后支付的抚养费则酌情返还。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也是由法院自由裁量。
法院后酌定由程某赔偿刘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万元,符合上述规定,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尸检结果显示非自己亲生
绝望+绝望=更绝望
事情是这样的 ☟
去年6月30日,10岁的小雨从住处走失。
当地立即组织警力在小女孩家附近及可能去的地方进行地毯式搜索,同时,很多群众也一起帮忙寻找,自发地在社交媒体上发起寻找小雨的帖子,但孩子一直没有下落。
去年10月30日,警方在一条下水道内发现了孩子的尸体。
经鉴定,确认该尸体就是失踪女孩小雨,而她的生物学父母竟是程某及其现任丈夫汪某,与刘某不存在血缘关系。
前妻对自己不忠
小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
刘某还会忍吗?当然不
一怒之下将程某告上法院
要求其赔偿自己这些年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前妻程某认为,农村里有相好的人不止自己一个
刘某常年不在家,家中的事务全部由自己一人料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不是汪某时常过来帮忙,不知道自己当初还能不能撑下去。
法院后酌定由程某赔偿刘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万元。
分析律师:杨红
●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毕业于法学系,成长于警察世家
●浙江省妇联专家讲师团特邀讲师
●杭州市律协家事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企业事务
对刘某而言,这是双重打击,先因意外失去爱女,又从警方的司法鉴定结果中获知自己并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这样的结果换谁也是无法承受之痛。
程某已经再婚,但在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以刘某常年不在家,家中的事务全部由自己一人料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不是汪某时常过来帮忙,不知道自己当初还能不能撑下去为由认为自己与汪某发生婚外情并生下女儿的事实情有可原,但显然进行的辩解是不合法的,也有违社会公德。
由于程某隐瞒事实,使刘某一直误以为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程某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确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程某的行为对刘某的身份权利造成侵害,使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侵害亲权的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主要表现在刘某已支付的抚养费及刘某遭受巨大的耻辱和极大的精神损害两方面。
关于抚养费,根据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抚养费是从孩子出生到两人离婚这一段时间刘某做为无过错一方所支出的抚养费应否返还?如何返还?由法院自由裁量,刘某与程某离婚之后支付的抚养费则酌情返还。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也是由法院自由裁量。
法院后酌定由程某赔偿刘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万元,符合上述规定,个人认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