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 在什么情况下获免缴内地税或所付内地税
内地与中国香港于 2006 年8 月21 日签署了「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全面性安排」已于2006年12月 8 日生效。「全面性安排」在中国香港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而内地则适用于 2007 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的报酬,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可以在内地免税。这3 个条件是:
他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有关报酬会在内地徵税。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中国香港徵税,在内地所缴税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但请注意,中国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董事费及其他类似的款项,需要在内地徵税。该董事费等在中国香港不用徵税。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的报酬,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可以在内地免税。这3 个条件是:
他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有关报酬会在内地徵税。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中国香港徵税,在内地所缴税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但请注意,中国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董事费及其他类似的款项,需要在内地徵税。该董事费等在中国香港不用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