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