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点击搜索

发布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区域:
杭州 > 江干 > 闸弄口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查看更多杭州其他商务服务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688656)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