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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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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香港地区,如果企业申请保护的类别或者商品过多,商标局很可能会怀疑申请人是否有将商标在拟注册商品上付诸实际使用的意图,从而下发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提交在拟注册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或者计划使用的证据材料,否则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香港《商标规则》第7(4)条的规定:

货品或服务的说明:如某商标是拟就某特定类别中的所有货品或服务或就多种不同货品或服务注册,则除非处长信纳基于申请人已对该商标作出的使用或如该商标获注册该申请人打算对该商标作出的使用,有关说明是合理的,否则处长可拒绝接纳该项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香港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也是为了便于企业的使用,如果将不会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将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基于以上考虑,如果某件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或者类别过多,则商标局可能会下发审查意见,企业需提交在指定类别或者商品上已经使用或者计划使用的证据才能通过审查,否则只能将指定商品或类别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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