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1)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2)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3)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例如:
(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例如:
(1)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2)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3)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例如:
(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